内斜视的病因不同,临床特点多种多样。比如,共同性与非共同性、知觉适应与否、发病年龄早晚、发病形式不同、斜视角的大小各异、屈光不正的性质存在差别、调节性因素是否存在、AC/A是否正常、单眼注视或是双眼交替注视等。
直到目前为止,对内斜视进行分类,依然存在很多困难。还没有一个针对病因的、非常简单的、统一和完美的分类方法。各位作者根据不同的病因或临床特点,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,各自都有自己的优点和不足,比如,在分类的时候,不同类型的内斜视的临床特征可能出现交叉和重叠。复习斜视研究的历史,就会发现对集合过强、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和调节性内斜视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。
关于集合过强的概念,在历史上有一个变迁的过程,Duke-Elder如何认识和解释集合过强呢?1976年,他认为集合过强的病因是尚未矫正的远视,在动用过度调节代偿远视的时候,引起过度的调节性集合,把过度的集合称之谓集合过强,在某种意义上讲,这种提法是非常正确的。在这个概念指导下,Duke-Elder划分内斜视的思路也是非常清晰的,按照逻辑学的思路进行划分,即集合正常与否来划分内斜视,把内斜视划分为集合过强性内斜视、分开不足性内斜视、基本型内斜视以及其他类型的内斜视。把调节性内斜视划归到集合过强性内斜视。
目前,对集合过强是如何解读的呢?多数专着都指出,当患者的屈光不正得到合适矫正之后,在看近与看远的时候,其内斜视的度数不同。如果看近的时候,斜视度大一些(≥10△),或是看远不存在内斜视,看近的时候,才出现内斜视(≥10△),这种临床特点称之谓集合过强。具有这种特点的内斜视,称之谓集合过强性内斜视。